天博汉寿县曝光6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
【基本案情】驾驶员李某国于2021年10月18日10时30分许,驾驶新国线集团常德环宇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湘JB0787旅游客车,从常德市柳叶湖汽车站出发搭载共计18名旅客送至广东省东莞市天博.体育(中国)官方网站。2021年10月18日11时8分许,李某国驾驶湘JB0787旅游客车行驶途经汉寿县太子庙收费站出入口时,被德山高速大队民警拦下例行检查。经查,李某国未取得包车客运标志牌搭载旅客18人送至广东省东莞市,后德山高速大队民警将该案移交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处理。经进一步调查天博.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证实了新国线集团常德环宇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湘JB0787旅游客车当班驾驶员系李某国,未取得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无包车合同、无旅客信息名单,通过公司自行招揽乘客18人,约定2021年10月18日10时30分许在常德市柳叶湖汽车站发车,将18名旅客运送至广东省东莞市,对18名旅客共计收取包车费5000元天博.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费用由新国线集团常德环宇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收取。
新国线集团常德环宇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及驾驶员李某国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章第一百条以及《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对新国线集团常德环宇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违规行为,并于2021年11月4日对新国线集团常德环宇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8日,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分公司管理的碧桂园小区进行打通“生命通道” 集中治理专项检查时发现:宝马牌白色小型轿车(车牌号:湘JBQ536)停放在碧桂园小区消防车通道上,占用了消防车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大队下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任某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处罚。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8日9时20分许,驾驶人郑某某驾驶鄂H3A9*1重型半挂牵引车因载物超载在国道319汉寿县太子庙路段,被治超民警当场查获。郑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载质量未达30%的违法行为,对郑某某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3分。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5日,经依法查明,王某某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前提下,于2019年11月,在太子庙镇占用林地1751平方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生态安全。
【法律依据及处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已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9261元。
【基本案情】2021年8月16日,我局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单》,证实在市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汉寿县泽云水电器材店销售的“金顺”PVC—U建筑排水管,其尺寸、密度、拉伸屈服应力和断裂伸长率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经调查,该店共购进此批“金顺”PVC—U建筑排水管200根,进价8.7元/根,销价10元/根,货值2000元,违法所得26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11月8日,我局对该店下达了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2、处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计人民币4000元。
【基本案情】汉寿县文旅广体局于2021年11月2日,依法对太子庙宏达网咖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网咖正在营业中,有1名涉嫌未成年人在126号机上网游戏,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改正涉嫌违规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获取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资料》等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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